4月25日,消费者李女士在某超市购物时,商品标签零售价为32.80元,但在收银台结账时结账单上显示为34.80元,向工作人员询问,被“与她无关,是系统问题”为由拒绝解释,该超市的值班经理也刚好在一旁见证了这一幕。在调解过程中,超市负责人说可能是营业员工作疏忽,在录商品价格入收银系统时不小心出错。经调解,该超市赔偿李女士500元。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来源:红网
作者:满益群 李芙蓉
编辑:王娉娉 实习编辑 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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