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一直想偷台手机自己用。今年3月1日,在公交车上,他趁崔某从身前经过时,偷走了他的手机。将密码解开后,他看见了崔某发来的信息。原来,崔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手头并不宽裕,担心丢了手机被父母责骂,愿意花1000元钱将手机赎回。周某觉得失主很可怜,便将手机送到了崔某读书的学校的保安亭。5月9日下午,周某在公交车上看到刘某把手机放在裤袋里,便跟着刘某下车,顺手偷走了手机。刘某马上察觉到手机被偷,和同行的两个小伙子围住了形迹可疑的周某。随后,周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
承办检察官认为,周某在第一次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将赃物退回,只能说明周某具有悔改之心,在量刑时可以做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行为仍涉嫌构成盗窃罪。
周某两次扒窃他人手机,价值共计3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罗倩妮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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