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康某都是福建人,为生计于2013年8月来到湖南省永兴县新法院审判楼工地从事安装大理石工作,该工地的包工头谢某某常拖欠他们安装大理石的工资。11月18日,谢某某答应当天给付工资,黄某某与康某等到下午2点多还不见谢某某,就打电话给他,在电话里,双方因拖欠工资的事争吵起来。下午6点许,黄某某与康某想起这几个月所受的委屈,为泄愤就拿工地的铁锤将工地上做饭的厨具、工地的大理石及一个电动机等物品砸坏。经物价鉴定,被砸坏物品的价值为9550元。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黄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毁坏财物虽因拖欠工资而起,但这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鉴于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具有直接责任,遂向县法院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予以采纳,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雷勇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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