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邵阳7月9日讯(通讯员 贺力平)吸毒成瘾的申某因不愿受家人管束,自己搬到了毒友家居住,没有金钱购买毒品的申某帮毒友贩卖毒品,以换取毒品吸食。7月9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一审以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申某技校毕业后在南方打工,积累了些许资金后自己办了一个模具厂,每年净赚30万元左右。2010年,在陪客户的过程中,申某没有把握好自己,被客户拉下水吸上了毒品,此后一发不可收拾,作为模具厂老板的他时常“旷工”,原来的客户很快“跳槽”,不到一年,厂子垮了,他被迫吃起了老本。两年后,申某不仅身无分文,还欠了不少外债。亲人见申某成了“瘾君子”,纷纷做申某工作,让申某戒毒,但申某无动于衷。
在家时,亲戚朋友上门做工作,且受家属管束,申某非常反感。为了不受亲人的管束和看家人的脸色,2013年9月下旬开始,申某就偷偷与毒友刘某(已判刑)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从家里搬出来和刘某同吃住,刘某欣然同意,并不要申某出生活费和房租钱。
申某毒瘾发作时,刘某还提供毒品给其吸食。因刘某身体不好,加之申某觉得有愧于刘某,所以当有吸毒人员来刘某家中购买毒品的时候,申某便帮刘某从抽屉拿出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者,并将钱交给刘某。2013年10月,公安干警接群众举报,将吸毒人员张某抓获,后在刘某住处将申某和刘某抓获,并从刘某身上查获黄色粉末物证0.59克。经鉴定,收缴的0.59克黄色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某为得到免费毒品吸食,明知刘某贩卖的是毒品海洛因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刘某贩卖毒品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申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申某没有经济来源又染上吸毒的恶习,为吸食毒品,不惜铤而走险,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最终还是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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