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高家坊镇人,年近七十。李某平日因性格偏激而与邻里关系紧张,且认为村委会不为其办理低保,故产生报复的念头。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高家坊镇燕塘村“庙湾里”放火,引发森林大火,后经当地群众扑救才被扑灭,烧毁灌木林地1.5518公顷。12月22日,被告人李某又该镇在燕塘村与杨桥村交接的“庙垄里”纵火,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灌木林地3.8334公顷。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又在燕塘村谭某家前纵火,因被当地群众及时发现被扑灭。
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辩称12月份他只放一次火,防火是为烧荒,为第二年羊有青草吃。后经公诉人出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李某遂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人李某的多次纵火行为,造成了地方群众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的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来源:红网
作者:陶立安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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