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被告邹英(化名)、王影(化名,二被告均为辽宁营口人)因购买客车缺少资金,分别向原告张安(化名)借款141万元、9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2%,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借款分24期归还。同时约定纠纷管辖地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即株洲市石峰人民法院)。二被告借得原告款项后,顺利够得了车辆并投入了使用。但从2014年1月10日起二被告均出现了未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从3月10日起甚至中止了任何偿还。多次催讨无果后,张安按照协议管辖约定将邹英、王影诉至石峰区人民法院。
收到该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们首先电话联系了两被告,催其还款,但两被告均以没钱为由答复,也拒绝前来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因两被告均居住在辽宁,距离株洲有上千里路程,送达、开庭,一来二去要花费法官及当事人大量的时间、精力。辽宁肯定要去,但如何争取减少法官和当事人奔波的次数、降低该案的诉讼成本,成了石峰法院承办该两起案件法官们首要琢磨的问题。在了解到二被告都是生意人后,法官们想到了一“引蛇出洞”的好办法:准备就绪后,法官们不远千里赶往了辽宁营口,在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后,用了两天时间跑遍了营口市各大银行,将二被告所有的银行账户全部冻结。生意人没有了银行账户,二被告急了,赶紧向原告求和。抓住这一契机,法官们又做起了原告的工作,在明白被告确系资金周转问题一时难以还款后,原告同意了作出适当让步,在法官在主持下,原告与两被告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两起“远程”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来源:红网
作者:刘强
编辑:胡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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