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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隐瞒10万元债务 法院判前妻无需偿还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郭春华 编辑:杨洁 2014-09-15 11: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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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前,男方向他人借了这笔钱用于赌博,女方当时并不知情

  □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不算共同债务

  红网湘潭站9月15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郭春华)冠上夫妻之名,是否就应不分你我?无论财产与债务,两人都必须“对半分”?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产生的债务,能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9月14日,韶山市法院透露,该院宣判了一起类似案件。

  男子刘某游手好闲,还染上赌瘾,于是向章某借了10万元用于赌博。章某多次催收后,刘某仍无力偿还借款。

  今年6月,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把刘某及其前妻沈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笔债务为刘某与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沈某承担连带责任。

  沈某认为,她和前夫已离婚数年,虽然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产生,但她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这笔钱也没有用于我们的共同生活开销。直到法院通知开庭,我才知道这笔欠款的存在。”

  法庭查实,在本案中,主要证据借条中仅有刘某一人签名。另外,章某不能举证证实此借款是刘某与沈某夫妻合意借款,且用于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开销。因此法院认为,章某认为债务为刘某和沈某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据办案法官介绍,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韶山市人民法院驳回了章某的诉求,判令刘某单独偿还该笔债务。

  办案法官指出,债权人作为出借方,其在出借款项之前相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优势地位,可以审查借款的用途、债务人偿债能力、借款是否夫妻双方的合意等等,如债权人意欲夫妻双方共同承责,完全可以要求夫妻双方达成偿债合意,否则可以拒绝出借款项以规避自身风险。因此,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风险应当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郭春华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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