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系永兴县黄泥乡人,现年40岁,患有精神分裂症。6月27日早上,曹某起床后见邻居曹乙某从其房顶上接了一根电线,便用剪钳剪断。随后曹某生心恐惧,害怕曹乙某找他麻烦,于是从家中拿起菜刀去找曹乙某。未果后,见曹乙某年老的母亲王某在自家门前扫地,曹某遂持刀就将王某砍倒在地上。后王某经司法鉴定,其伤势评定为重伤二级。8月11日,曹某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而鉴于曹某多次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的申请。
永兴县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的鉴定结果及其他证据作出上述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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