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阳9月23日讯(通讯员 陈益清)2014年9月22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0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江某、徐某、邓某、王某等人一起商量以卖废品为由将收废品的罗某骗到桂阳县工业园区勒索钱财。邓某按预谋趁其在桂阳县工业园耀鑫钢构厂上班的机会偷出来,并藏匿于桂阳县工业园大门口马路边的草丛中。
2010年11月1日凌晨5时许,邓某将罗某骗到桂阳县工业园门口马路边后,把两捆铝合金放到罗某的三轮车上后便借故逃跑,此时躲藏在一旁的李某、江某、徐某、王某等人冲上去将罗某抓住,并以罗某到桂阳县工业园盗窃为由将罗某挟持至城郊乡柏树村电站。李某、徐某等人用三轮摩托车上的绳子将罗某捆绑后搜走其随身挎包里的400余元现金以及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随后,李某等人对罗某进行殴打,逼问银行卡密码。得到密码后,李某、王某赶到桂阳县城,用该邮政储蓄银行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3400元。
经查,李某曾于2010年10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2014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公安机关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李某曾涉嫌一起抢劫罪,并获知李某将于5月26日刑满释放,遂在李某刑满释放当天赶到李某服刑的监狱接李某“出狱”。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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