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斌作为换届选举纪律监督的直接责任人,在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及会议结束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衡阳破坏选举案一审宣判后,68名被告人中有11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岳阳、邵阳、郴州、娄底等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11案均已审结。二审法院依法对11名上诉人中的10人维持原判,1人因二审认定其有立功情节予以改判。
来源:红网
作者:洪湾
编辑:李艳华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