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晚上,被害人和妻子吃过晚饭后在沿江风光带散步,沿马路右侧边缘返回家途中经过杨梅村文武学校路段时,被蒋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后面撞上来,被害人倒地时碰到头部,造成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提醒: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般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负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时,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林靖琦
编辑:杨洁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