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男,52岁,益阳市赫山区人。
经查,孙某某于2011年11月开始,在位于广州的姚某军(另案已判刑)、周某红(另案已判刑)、文某芬(另案刑拘在逃)、孙某明(刑拘在逃)等人手中以每斤240元至980元的价格收购穿山甲。姚某军、周某红、文某芬、孙某明等人将穿山甲通过汽车运输至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孙某某家中或者通过物流、客运班车等方式将穿山甲运输至益阳再通知孙某某自取。孙某某在姚某军、周某红、文某芬、孙某明等人处收购穿山甲后便通过客运班车运输的方式将收购来的穿山甲出售给位于北京的孙某彪(刑拘在逃)和“郭老板”处以谋取利益。另孙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在孙某明处以每斤35元的价格购得44斤黑熊肉,后因肉质差未得以出售。
2014年8月15日,孙某某与在广州的孙某明电话联系收购穿山甲。2014年8月16日、2014年8月21日孙某明通过某物流公司将37只死体穿山甲(总交易额为89220元)分为两批从广州运抵至益阳(第一批32只,第二批5只)。后孙某某租用面包车将这两批穿山甲运回家中,存贮在冰柜内待以出售。
后经群众匿名举报案发,益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8月21日21时许,在孙运华家现场查获37只疑似穿山甲的动物冰冻死体。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37只动物冰冻死体为“马来穿山甲”,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受中国保护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官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检举权和控告权。请有此案类似情形的民众立即停止恶行,共同维护生态平衡,是人与自然共存的长久之计。
来源:红网
作者:祝泽强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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