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40岁,益阳沅江人,曾三次因贩毒、盗窃入狱。
容留他人吸毒事发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后四次邀集徐某某、胡某等人在益阳某宾馆吸食其在株洲买来的冰毒。
强奸事发于2014年8月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益阳市大桃北路230号附近,看见独自一人回家的何某某后,遂起歹念,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挟持何某某到大桃北路230号旁的一条过道内,用弹簧刀抵住何某某的脖子、腰部相威胁,强行与何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盗窃事发于2014年8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窜至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22号院内,将袁某停放在该院内的一台黑色广州本田阻力车盗走,并于当晚将该车骑至长沙马王堆,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叫“常德B”男子,卖车所得的800元赃款用于吸食毒品。
检察官温馨提示:毒品诱发犯罪时有发生,请广大民众远离毒品、远离犯罪。
来源:红网
作者:祝泽强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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