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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有风险 签订需谨慎

来源:红网 作者:王巧 编辑:王津 2014-10-17 11: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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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常德站10月17日讯(通讯员 王巧)今年春节期间,张先生通过房产中介与胡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在中介的协调下,最终以92万元的价格成交,约定税费由胡先生承担。为了减少税费,胡先生在中介的承诺下,又与张先生签订了关于这套房屋的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价格约定为70万元,并以第二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作为备案过户的依据。这样就使得税费由原先的一万多降到了六千多,胡先生见可以节省几千块钱,便没有多加考虑,办理了相关税费手续,房产过户到张先生名下。

  此后,胡先生依据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向张先生催讨尚欠的22万元购房款,而张先生依据第二份合同的约定,拒绝交付尚欠的购房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上述案例中出现了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备案登记,一份为双方约定的真实履行价格。对于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就是我们实务中俗称的“阴阳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书面或口头均可;对外的一份是用来备案登记,以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阴阳合同不单单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对双方当事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案中,张先生的主张能否支持,关键在于以哪份合同为依据。这两份合同的效力本应属于同一价值位阶,但第二份合同已经过备案登记,是引起房屋产权变动的依据,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其证明力明显高于第一份合同。如果胡先生依据第一份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拿出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第一份合同是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胡先生主张第一份合同外的款项将无法得到支持。
  
  透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房屋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做低房价或做高房价,以达到少缴税或多贷款,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实,买卖双方的权利不仅不能得到保护,反而可能会因触犯《刑法》、《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是刑法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王巧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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