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春今年46岁,因残疾长期待业在家,现居住在溆浦县低庄镇新市场后砖厂内一平房。今年2月份,刘某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5月,被告人刘某春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贩卖毒品被抓获,7月公安局向溆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春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应当追求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刘某春认罪,经县检察院建议,法院庭审采取了简易审理方式。庭审现场,刘某春家中的几张简易板凳用作审判席、书记员的记录席,两名检察官坐在板凳上宣读起诉书并对刘某进行提问,刘某春则坐在床上接受庭审调查,整个庭审持续了近一个小时。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当庭判决刘某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春在最后陈述时,几次落下忏悔的泪水,详细反思了自己的行为给自身、家庭及社会带来的危害后果,表示今后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贻利 禹超群 顔银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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