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2日下午,蒋某在株洲县汽车站出口处捡废品时发现路边一垃圾桶旁有一约40岁的女子在马路边又唱又跳。蒋某估计其为精神病人,一时“性”起,心想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无人知晓,便尾随该女子到达一栋居民楼的一杂物间,看到女子进入杂屋间,蒋某也迅速进入并将卷闸门拉下,随后将女子推倒在地面的席子上,剥去女子身上的衣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正当蒋某实施兽行时,被周围的邻居发现,赶到的巡警及时将其制服。
经鉴定: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检察官告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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