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和李某经共同商议与策划,由李某邀人参赌,曾某负责用“包你赢”高科技设备来诈骗他人财物。今年4月的一天,曾某和李某在岳塘区福星中路某宾馆开好房,由李某召集罗某、齐某、刘某等人,曾某使用“包你赢”高科技设备,采取诈金花、斗牛的方式,骗得现金12000余元。在扣除设备租金、房间费等费用后,曾某分得现金5200元,李某分得现金5000元。
事发后,被告人李某退给罗某、齐某、刘某每人500元。另查明,曾某曾因犯盗窃罪,2007年6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9年11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系主犯。曾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事发后,李某退还了部分赃款,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何蔚 通讯员 刘倩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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