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9时许,临澧县安福镇男子蒋某驾车搭乘其妻自安福镇通往修梅镇美丰村公路一堰堤时,遇修梅村男子刘某驾车相向行驶途经此地,双方车辆因道路狭窄未及早避无法会车,两人均要求对方倒车避让。刘某称此前曾鸣喇叭示意对方停车,但对方不理睬应倒车避让。蒋某则称刘某出言不逊,并与刘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后蒋某胞弟(另案处理)闻讯赶到,也对刘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倒在堰堤下。刘某伤情经法医鉴定,左侧第10肋骨腋段骨折已构成轻伤。
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他人的事实。并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45000元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狭路会车避让引发纠纷,伙同其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院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易继华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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