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晚20时许,黔城中队民警在黔城枫林秀水门口处警时,发现驾驶人周某脸色红润、站立不稳,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民警将其带回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5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1时,民警在黔城明志大酒店门口处理一起轻微交通事故时,发现驾驶人孟某身上有酒味。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7.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18日15时许,该队民警在处理双溪镇泥黔城溪村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对受伤的湘N0HU22号摩托车驾驶人曾某进行交谈时,发现其身上有酒味。随即,民警对其抽血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孟某、周某、曾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目前,民警已对孟某、周某处予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对曾某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范莹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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