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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约谈汽车经销商企业 公布汽车销售行业八大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 实习生 何佳玲 编辑:高芹 2014-11-20 14: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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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局组织召开全省汽车经销商企业约谈会,公布了当前汽车经销行业存在的八大突出问题。

  红网长沙11月20日讯(记者 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 实习生 何佳玲)湖南益阳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淘宝网店购买了整车全套“奔驰”商标标识,安装在一台某国产品牌轿车上,作为展示样车停放在销售展厅。工商局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此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20日上午,湖南省工商局组织召开全省汽车经销商企业约谈会,公布了当前汽车经销行业存在的八大突出问题,并决定年底之前,组织各汽车经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重点检查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从严查处。
  
  汽车经销行业存在的八大问题
  
  近年来,汽车消费需求强劲,汽车经销市场兴旺,汽车经销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业内潜在规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
  
  湖南省工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王清华介绍,当前汽车经销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达成垄断协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违规促销、设置“霸王”条款、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无证(照)经营。
  
  今年4月,省工商局组织全省工商系统对汽车经销行业开展了一次为期5个月的专项整顿行动。行动中,全省共查处汽车销售服务案件175起,行政指导918次,下达整改通知106份。
  
  同时,从2012年至今年三季度,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规案件79285件,涉及金额12.32亿元,其中涉及汽车销售服务案件656件;受理各类投诉举报12万余起,其中涉及汽车销售服务举报4165起。
  
  年底前汽车经销行业开展自查自纠
  
  会议明确要求,下一阶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顿工作。
  
  一是要切实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州工商局要于今年年底之前,组织辖区各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好自查自纠。2015年元月至3月,组织对辖区汽车经销企业、销售服务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自查自纠工作是否到位,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查处。
  
  二是要切实加强行政指导。着重围绕销售服务格式合同、配件进销台账、消费投诉处理台账等内容进行指导,促进企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自律经营长效机制;要积极通过行政约谈、行政辅导、提醒、示范、建议等非强制方式,教育引导汽车经销企业认识违法、纠正违法,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三是要强化执法办案。要努力拓宽案源渠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汽车经销行业达成垄断协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虚假宣传、假冒伪劣、霸王合同等案件要集中力量,严厉查处。
  
  湖南省工商局局长李金冬就进一步规范汽车经销行业,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深刻认识整顿规范汽车经销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二是汽车经销企业要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严格监管,努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下一页:汽车经销行业八大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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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汽车经销行业存在八大突出问题:
  
  一是达成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
  
  就汽车及配件销售达成划分市场、价格同盟等方面协议,操纵市场,排除相互竞争。
  
  (此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
  
  二是涉嫌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
  
  1、违规收取保险企业、放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所谓的“手续费”、“劳务费”等不合理费用;有的保险企业、放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以“奖金”等方式按台数给付4S店一线员工好处费;
  
  2、违规收取车展、广告企业等业务单位的“返点”;
  
  3、违规收取“GPS”、汽车装饰等供应商的好处费;
  
  4、向汽车生产厂商相关人员给付好处,以取得畅销车配额,争取广告等费用;
  
  5、给付购买和维修车辆单位的相关人员好处费。
  
  (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是强制交易,主要表现为:
  
  1、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强制搭售车用附件、装饰品、车辆装潢等;
  
  2、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贷款、保险、担保、代办上牌等服务,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
  
  3、维护保养时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四是违规促销,主要表现为:
  
  1、利用广告或在推销过程中,采取夸大宣传汽车配置与功能,虚拟车型版本,虚假许诺“零利率、零手续费、零代办费”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2、以恶意贬低其他品牌车型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3、采取虚假有奖销售手段,诱导消费者。
  
  (此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
  
  五是设置“霸王”条款,主要表现为:
  
  1、通过格式合同设置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解释格式条款等权利;
  
  2、所制作的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比如合同规定:对所售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只修不赔;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责任;
  
  3、双方承担责任不对等。如:合同规定,如因生产厂家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车,买方全额退还定金;如因买方原因退车,定金不予退还;
  
  4、指定维修保养。比如随车附带的《保养手册》规定,车辆必须经由厂商指定的汽车特约维护站进行保养及检修,否则将失去保修的权利。
  
  (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六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主要表现为:
  
  1、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2、销售无中文标识的配件等;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充当合格品,以副厂配件充当主厂配件;
  
  4、违规更换车身标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5、销售违规改装汽车。有的为增加汽车载货量、载重量,擅自加宽、加高车厢,加厚钢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七是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主要表现为:
  
  1、不依法依规合同履行“汽车三包规定”等应负责任;
  
  2、对消费者退换商品要求、投诉等无故推诿。
  
  (以上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八是无证(照)经营,主要表现为:
  
  1、无营业执照从事汽车销售服务业务;
  
  2、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从事保险代理服务业务;
  
  3、为无照经营保险、贷款业务等行为提供条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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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红辉 通讯员 许英 实习生 何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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