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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用水同价年底前有望全面实行 株洲终端水价或上调

来源:红网 作者:周蒿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2014-11-24 1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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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11月24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周蒿)湖南省《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出台,年底前我省有望全面实行工商用水同价制度。另外,对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单位的生活用水,一律不分公立、非公立,随着水价改革纳入居民生活用水范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此前,株洲市城市供水价格分为4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工业沉淀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此次,《通知》将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3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并要求年底之前各市(州)、县(市、区)实现工商用水同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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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终端水价或将上调
  
  《通知》要求,我省将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提高水价行政决策效率。根据《通知》,今后,城市供水企业除因企业人工、制水成本、管网更新改造等企业内部因素影响水价提高,需要按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外,凡因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终端水价的,应允许供水企业一律按政策规定相应调整终端水价。
  
  《通知》要求,各地尽快启动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程序,按规定标准上交水资源费。城市供水企业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立方米不超过0.125元,相应上调终端水价。记者了解到,从11月开始,株洲市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已经上调至0.1元/吨,比规定的0.125元略低。
  
  不过,《通知》同时要求,各市县区应结合水价调整,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和污泥处理成本相应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在2015年底前应调整到每立方米: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不低于1.2元(含污泥处置费0.15元/吨),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区不低于1.0元(含污泥处置费0.1元/吨),已建污水处理设施或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乡镇应参照县城标准执行。长株潭三市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45元,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区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3元。今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标准按政策要求提高,终端水价同步上调。
  
  记者了解到,目前,株洲市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7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工业)污水处理费为1.05元/吨,都低于《通知》要求的1.2元/吨。城市居民生活收垃圾处理费为0.30元/吨,低于《通知》要求的0.45元/吨,按照规定,在年底前可能将再次上调。受此影响,株洲市城市终端水价或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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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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