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理查明:1998年出生的王某某与同岁好友田某某,于2014年9月27日21时许,因无钱上网,邀约抢劫放学回家的小学生,两人在保靖县迁陵镇政兴路发现受害人向某某独自一人放学回家,于是尾随其后伺机抢劫,当向某某行至保靖县迁陵镇实验小学对面老人大宿舍巷子里时,王、田二人看左右无人便持刀拦路抢劫向某某,抢得现金11元。
2014年10月8日21时许,2014年10月11日22时许,两人又因无钱上网,再次故伎重演,拦路抢劫放学回家的小学生王某和彭某某,得现金22元,并对没有钱的彭某某进行威胁。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抢劫罪。因犯罪嫌疑人无固定经济来源,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及串供,有逮捕必要,逐对王、田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上、放学或外出一定要注意安全,最好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出行或结伴同行,切忌单独外出,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不给他人犯罪的可乘之机。
来源:红网
作者:向琼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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