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房子出租后便不管? 小心被罚近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赵鹏 编辑:刘飞越 2014-12-02 09:58:07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县站12月2日讯(星沙时报记者 赵鹏)12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开始施行,新安法修订条款涉及70余条,由原来94条增至114条。昨日,长沙县安监局组织各镇街安全监管中心开展新安法普及活动,对企业、店铺、市民普及新安法。
  
  记者获悉,目前全县共有60家非煤矿山企业、600-700家烟花爆竹单位以及危化品储存单位150余家。通过前段时间26期新安法培训以及1万本新安法手册的发放,这些涉危企业已知晓新安法。
  
  亮点1:个人经营行为也得定期安检
  
  对于新安法,不少市民都有这样的疑惑,“这和老百姓没关系吧,这是企业该遵守的。”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新安法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县安监局综合监管和协调科长郭新辉介绍,生产经营单位并不一定是指企业,也指个人。“比如你是房东,你租房子给别人,首先你要审查租房人的合法身份,看其是否为在逃嫌犯等;其次要常去查看房屋安全情况,如果发现租房人有私改电线等不安全行为,你应当出面要求整改。不然一旦发生火灾,房东也会负连带责任。”
  
  若是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亮点2:发生事故最高可罚两千万元
  
  “以前都是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才进行处罚,现在限期整改不再作为处罚前置条件。”郭新辉介绍,以前违法成本不高(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3人以上死亡事故,罚款在15万元至20万元),责任单位常常不予落实到位。
  
  现在新安法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罚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除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外,对造成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也有相应处罚措施。”主要负责人因事故接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还有一项牵涉到所有用人单位、企业的法规。新安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将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亮点3: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责险
  
  “新安法引入了保险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是利好。”郭新辉介绍,该保险具有其他保险不具备的特殊优势。一方面,可以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充实了社会第三方力量。
  
  据了解,长沙县自2008年已开始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化品储存经营单位推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新安法还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即党委和政府都要监管好安全生产,管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管安全生产,确保权责统一、无缝对接。

来源:红网

作者:赵鹏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4/12/02/4173269.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