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补助对象条件是:
①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小学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为:在相应岗位上工作5-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60元;8-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90元;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20元。
补助由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按月发放。
会议强调,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张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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