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中午14时许,徐某国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桂阳县塘市镇塘市村村民雷某某家的大门。在其家中盗窃一罐腌菜、一个手电筒、两包白沙烟及6.27元钱。后徐某国在逃跑过程中被塘市村村民发现并抓获。
公诉人在提审徐某国时,他交代自己是2014年年初从黑龙江老家一直南下找工作,在河南、湖北等地都找到过工作,但是因为各种原因都没干多久,不久身上就没钱了。11月12日,徐某国沿着岳临高速从常宁市走到了桂阳县流峰镇的高速路口,之后一直徒步走到桂阳县塘市镇,因身上没钱,饥寒交加才产生了入户盗窃的想法。
检察官提醒:入户盗窃,即使盗窃数额小也构成盗窃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陈益清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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