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4日下午,仇某驾驶一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区方向往云水乡方向行驶,在行至一上坡地段时,因看到路旁一商店,仇某遂将车熄火挂一档临时停放在该道路上下车购买物品。乘坐在该车副驾驶室位置的郑某在车辆熄火的状况下扳动车辆档位,导致车辆向后滑行,撞到站在南侧道路路边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仇某、郑某承担同等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陈某受伤后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和邵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8万多元,并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陈某遂将仇某、郑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仍有不足,应由被告仇某、郑某各负责50%,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张莉 贺力平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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