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盛于2012年12月20日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蓝山丽宏毛织厂于2013年5月24日已补缴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电费共计人民币376030.48元。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林某盛提出了书面谅解。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盛身为蓝山丽宏毛织厂的电工,为了单位利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盛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盗电的电费已补缴给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又代为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盛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部门的社会调查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盛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林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周智勇 李权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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