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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控盗电五十万度 获刑三年罚六万

来源:红网 作者:周智勇 李权 编辑:高芹 2014-12-25 11: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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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蓝山站12月25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李权) 2012年7月,永州丽宏国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蓝山县开发区)张某恩安排人员在该厂区内的外供电路电线上私装两套盗电设备,并告知该厂电工被告人林某盛盗电装置的使用方法,由被告人林某盛操作盗电装置实施盗电。2012年9月24日,蓝山县电力公司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对该厂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蓝山丽宏毛织厂电工林某盛通过遥控信号发射器控制计电装置实施盗窃电能。经湖南三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盛盗窃电量529844.28KWH,共计电费为人民币376030.48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盛于2012年12月20日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蓝山丽宏毛织厂于2013年5月24日已补缴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电费共计人民币376030.48元。蓝山县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林某盛提出了书面谅解。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盛身为蓝山丽宏毛织厂的电工,为了单位利益,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能,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盛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盗电的电费已补缴给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又代为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盛予以减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部门的社会调查意见,可以对被告人林某盛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林某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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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智勇 李权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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