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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整治乱停乱靠将成为常态化 人行道上你还敢停车吗?

来源:红网 作者:冯叶 编辑:高芹 2015-01-05 09: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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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2252)人行道非法停车.jpg(图片)

  1月4日,交警在河西一条人行道上对一辆非法停靠的车进行查处。令人惊讶的是,这个车主居然在人行道上私自设立了停车泊位。(记者 方阳 通讯员 方红辉 摄)

  红网湘潭站1月5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冯叶)近几年,随着私家车辆的增多,导致停车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城市道路两旁,一些私家车主将车霸在人行道甚至盲道上,成为“拦路虎”和“绊脚石”,严重影响了车辆、居民通行和城市形象。

  元旦假期,我们在湘潭城区展开走访,调查了解人行道上乱停乱靠的情况。

  现场:人行道上多“拦路虎”

  “车子全挤到人行道上来了,走个路真不省心。” 1月4日下午4点左右,家住岳塘区湖湘西路的戴奶奶边走边抱怨。湖湘西路是戴奶奶每天买菜、接送孙子上幼儿园的必经之路。可常年来,湖湘西路的两条人行道成了私家车的长期停车场,“带孙子出门就像走迷宫”。

  “没办法,路旁划的停车位全给小区业主占了,我们生意人进货出货都没地儿停车,只好停在门店前的人行道上。”湖湘西路一商户罗老板解释说,这条路沿线的湖湘林语小区和纳帕溪谷小区的部分业主因小区内部停车难,为图方便,选择把车停在小区附近,占去了大量停车位。

  业主选择把车停在路边,让部分人看到了“商机”。去年12月,交警部门在岳塘区板塘铺取缔了一家私人“停车场”。这个被称作“停车场”的地方,实则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城市公共资源挪为私用,对小区外部的人行道划地收费,还因此和业主闹出不少矛盾。

  我们调查发现,车辆占用人行道的现象在市区普遍存在,雨湖区的迎宾路、人民路、民主路,岳塘区的宝塔路等地成为“重灾区”, 不仅影响市民通行,破坏城市形象,还存在安全隐患。在以上地点的人行道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密集,甚至占用了盲道和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迎宾路上某商户户主担心地说。

  分析:停车场不足是主因

  1月3日晚上六点左右,市民王女士开车去建设路口的大型超市购物,可刚开到停车场门口,就看见显示屏上写着“车位已满”,再往附近几个小型停车场转了几圈,均没找到停车位,她只好放弃购物念头,开着车子回家了。

  像王女士一样的有车族基本都遇到过这一困扰。一些车主会选择将车停在最近的人行道上,“即使知道有被贴罚单的危险,还是只能冒险一试,争取快办快结。”车主陈先生坦言,自己也想文明停车,可“环境不允许”。

  我们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公共停车场192处、车位14814个,专业停车场277处、车位28314个,道路临时停车泊位10181个,然而我市每天的流动车辆超过10万辆。如果是在建设路口、潭城商圈、长途汽车站等人流、车流集中地的停车泊位远远跟不上车主需求,加上部分停车场存在不规范、乱收费现象,使得车主宁愿选择停在人行道上。

  近年来,车辆越来越多,停车场等城市配套设施跟不上,部分车主为图方便和省事省钱,执法部门监管难度大等,都造成了车辆占用人行道的现象。

  执法:整治违停成常态化工作

  2014年12月11日,市交警部门出动百余警力,在城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靠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雨湖交警大队将重点放在解放南路、迎宾西路等路段,当场开出违法停车强制措施凭证14张;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在熙春路沿线的行人道上对在车内的驾驶员开展宣传教育,提醒他们不要占用行人道和盲道违法停车。

  岳塘交警大队民警在宝塔路执法时,发现一台长时间停放在行人道上的湘C11120面包车,经指挥中心查询,该车牌照已经注销,执勤民警将车辆拖移到停车场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有难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宣科的相关负责人坦言,对于临时违停的车辆,交警部门很难及时抓获,最主要的就是难以掌控证据。有时即使是抓获现场,因为市民对执法的极端不配合,并造成较大的影响,交警也不得不以教育放行的方式结束执法。“有的车主解释,附近没有停车位;有的车主讲,周边根本就没有停车位,但就我们对现场所了解,事实并非如此。住建部门以及我们交警部门对应该或能够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地方还是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下一步,交警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城区的各主次干道的人行道进行进一步的摸底调查,做出最好的施划停车泊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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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思维”规范停车

  随着车辆的日益增多,市区“停车难”问题越发突出和普遍,不少机动车主选择将机动车停在了人行道上。人行道停车会对行人通行造成不便,甚至还会造成行人被迫选择在机动车道通行,从而造成安全隐患。另外,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也必然会对市政设施带来一定的破坏或者隐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以法治的思维通过多方努力破解这一难题。

  首先,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法。作为国家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了初始性的分配,执法部门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执法,方能保障立法目的实现和法律的权威。对于道路交通而言,纵观整部法律,都体现出赋予行人路权优先的价值考虑,那么对于人行道这一特殊的道路而言,更是直接指向行人通行安全、便利的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那么对于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而言,接受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必须明确和强化交警的执法职责。长期以来,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问题一直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人行道上的执法权限不明。此前较多地区人行道执法权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但是城管部门又缺乏处罚机动车违法的权限。对此,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交警部门对人行道上的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最后,方向明确、全面有序的推进执法工作。针对目前城市道路建设的现状,为尽快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序化,当前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于占用人行道特别是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停车的机动车进行严厉惩罚;二是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道路的发展状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等规定施划停车泊位,尽量满足车辆正常停放需要,缓解城市停车压力;三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大对包括利用机动车占用人行道进行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来源:红网

作者:冯叶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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