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2012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为防备因承包工程与其产生矛盾的王某,遂在株洲市东环线路边花费2600元购买了一把射钉枪改装的枪支,并买了几发子弹。2014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刘某为验证枪支的性能,遂携带枪支及弹药窜至自家后山冲的池塘边上,试射了两枪,击发成功。2014年9月29日,王某与被告人刘某矛盾升级。当晚被告人刘某发短信再次挑衅要王某本人出来解决矛盾,于是王某遂纠集几名男子窜至刘某的家门口,刘某在自家2楼阳台使用购买来的枪支对前来找麻烦的人恐吓并对天空扣动扳机,警告王某等人不要靠近。王某见刘某手持枪支,遂打电话报警。民警来到现场之后当场扣押被告人刘某持有的疑似枪支一把、疑似子弹17发予以扣押。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疑似枪支一把鉴定为枪支,疑似子弹10发鉴定为弹药,7发鉴定为空弹壳。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持有弹药,开枪射击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林靖琦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