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1月14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肖洋桂 通讯员 黄戌娟 胡康宁)湘潭一农村保洁员工作时被车撞伤,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湘潭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保洁员与村委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村委会依法应当赔偿保洁员的损失,故判决由村委会赔偿该保洁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0519.93元。
2013年下半年,村民胡胜(化名)与湘潭县射埠镇某村委会原负责人口头约定,村委会临时聘请胡胜为村道路保洁员,村委会每天支付胡胜工资100元,胡胜负责村部分道路保洁工作。2013年11月26日晚上七点多,胡胜在拖行一辆满载垃圾的两轮人力车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交通事故认定肇事者负全责,胡胜无责任。
但这起事故中,肇事者的伤势比胡胜还严重。胡胜考虑到肇事者伤情和经济条件,因肇事方对自己的损失难以赔偿到位,便决定向雇主村委会赔偿。村委会辩称提出,胡胜的损失与村委会无关,应由肇事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主对雇员在劳务过程中从事保洁工作没有完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有重要责任。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当然,赔偿后,村委会可以向肇事方追偿。
[法律条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红网
作者:肖洋桂 通讯员 黄戌娟 胡康宁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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