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经事先商量策划,以进店“买东西找零钱”为由吸引老板注意力,趁机从商店收银台内盗窃钱财,薛某开车接应,四被告人共计盗窃作案11次,盗得现金86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在大荆镇、黄市乡的超市盗得现金300元;被告人王某在城郊乡、新市镇、107国道、金三角的商店盗得现金400元;被告人刘某在大荆镇、新市镇商店盗得现金160元。
因本案的特殊性,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来源:红网
作者:汨罗分站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杨鑫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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