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男,出生于1981年9月。2011年5月—2014年5月的三年时间内十次作案,盗走其父亲、堂兄的钱物共计36727元,骗走其舅舅的小货车一辆,价值13400元,涉案金额达5万余元,钱款全部被其用于吸毒挥霍。
被害人李某林系被告人父亲,在2013年4月到2014年5月间,被告人先后8次在被害人的榨油厂、卧室实施盗窃,共盗走钱、物价值26727元。被盗菜油1250斤、粳米800斤、糯米1000斤、稻谷600斤、菜籽2640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1627元;被盗现金5100元。
被害人刘某某系被告人的舅舅,2012年7月,被告以借车运东西为由将刘某某的小货车借走,后其以9000元将车当给当铺,经鉴定,该车价值13400元。
被害人李某东系被告人的堂兄,2011年5月,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某酒店休息,趁被害人熟睡之际,被告人盗走现金1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陈丽萍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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