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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水质不达标地方政府将被罚款(图)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高芹 2015-01-16 11: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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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长沙湘江边的坪塘砂石基地,经过整改后,扬尘满天的景象已不复存在。图/潇湘晨报记者 陈正

  红网长沙1月16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梁美兰)对湘江流经县市按水质进行“优奖劣罚”。“众筹”上来的罚金,又回归到湘江治理。财力减少、被全省通报,“丢面子”的结果让被罚县市不得不专注治污。

  湖南省财政厅近日透露,《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底出台。作为湖南第一个按要素补偿的生态补偿办法,其“威慑力”已经在一次模拟罚款测算中被各地领教。在这次模拟中,全省罚款总额被安排为3000万元,竟有一个市被“罚”上千万之多。

  共饮一江水,却往往九龙治水、责任模糊。通过经济手段调整利益关系有望打破这一困局。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通过水质水量奖罚机制,使保护者受益、污染者受罚。

  罚款举措 水质劣于Ⅲ类标准的县市将被罚款

  该办法适用于湘江干流及舂陵水、渌水、耒水、洣水、涟水等流域面积超过5000平方公里及流域长度超过150公里的一级支流流经的符合条件的市和县市,包括湘江流域8市及34个相关县市(见小档案)。

  办法根据跨市、县湘江流域断面水质水量监测结果进行奖罚,分为水质目标奖罚、水质动态奖罚及最小流量限制三部分。最为主要的奖惩因素是水质。国家规定地表水要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当某地所有出境考核断面全部考核因子达到Ⅱ类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达到I类标准的,给予重点奖励;水质等于Ⅲ类标准的,“不奖不罚”。

  标准认定 超标每增加0.2倍,罚款翻倍递增

  水质低于Ⅲ类标准的,分三种情况实施处罚:Ⅳ类水时,超标不到0.2倍的,扣缴基本处罚额,超标每增加0.2倍,扣缴金额翻倍递增;V类水时,超标不到0.2倍扣缴金额为基本处罚额×2,超标每增加0.2倍,扣缴金额翻倍递增;劣于V类时,超标不到0.2倍的,扣缴金额为基本处罚额×3,超标每增加0.2倍,扣缴金额翻倍递增。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解释,由于办法试行和探索阶段,目前还没有确定“基本处罚额”,主要采用“反算法”来确定奖惩。

  假设2015年预设罚款资金为5000万元,根据2014年湘江流经各地的水质表现,将这5000万元罚款分配到2014年不达标的县市,从而确定2014年各地的罚款额度。此外,省财政同样在2015年确定2014年的奖金额度。

  “待办法执行成熟之后,奖罚额度将会被固定下来。”这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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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账

  模拟测算有的市“被罚”上千万

  省财政厅曾用该办法展开了一次模拟测算,将结果上报了省政府并下发到相关县市征求意见。

  省财政厅采用2013年的湘江污染数据进行了模拟测算,大致匡算出奖励和处罚标准。采用了奖励金和处罚金1比1的模式。

  在模拟测算中,省财政厅安排了3000万元的罚款总额,奖励总额同样为3000万元。

  据透露,在这次模拟测算中,表现最差的市,被“罚”了上千万元,这还是奖金与罚金综合后的结果。

  上述测算,基于奖3000万、罚3000万的规模,“如果规模加大,可想而知,最差的地方将被罚得更严重。”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小档案

  《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包括永州、衡阳、株洲、湘潭、长沙、郴州、邵阳、娄底等8个市及东安县、蓝山县、江华县、道县、双牌县、祁阳县、嘉禾县、新田县、安仁县、永兴县、桂东县、汝城县、资兴市、桂阳县、衡阳县、衡南县、常宁市、耒阳市、衡东县、祁东县、衡山县、醴陵市、株洲县、攸县、炎陵县、茶陵县、湘乡市、湘潭县、浏阳市、长沙县、新邵县、邵东县、涟源市、双峰县等34个相关县市。

  反应

  部分县市申请暂缓办法实行

  据透露,2013年上半年的奖罚模拟测算结果被下发到相关地方政府后,几乎所有地方“闻风而动”,意识到了即将出台的政策的“威力”,并做出了改善。

  “我们看到2013年下半年的湘江水质监测数据明显向好。”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差生”不可避免地存在。在模拟测算中有部分“受罚”较严重的县市甚至“上书”,申请暂缓该办法的实行,先给他们几年时间把污染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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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鉴

  参考新安江模式处理上下游关系

  湘江污染治理,一大矛盾在于上游下游的关系难以理顺——上游的污水排到下游让下游遭殃。该办法是否考虑到了这点?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湖南的湘江生态补偿办法,借鉴了以处理上下游关系为主线的新安江生态补偿试点的模式。

  “新安江采用的是上游省和下游省相互支付补偿。”他说,但湘江流经湖南8个市,采取直接由县市之间进行财政结算难度较大。因而湖南的办法,主要是以省级层面为“中介”,通过划拨奖金、统筹分配罚金的方式,让各地合力推动湘江治理。

  在湖南的办法中,奖罚标准上游与下游一样。一旦出现上游排放高污染水到下游,导致下游受罚,矛盾如何公平解决?

  上述负责人介绍,假如上游某市向下游某市排放的水质为污染严重的V类水,而下游某市将水治理成为Ⅳ类水,虽然按照标准,下游市仍在受罚之列,但省财政仍会给予其“水质改善”奖励。“因为每个地方都有责任治理所负责的水域,做得好的自然应该鼓励。”他说。

  这名负责人表示,以省级层面为“中介”的补偿办法试行成熟之后,下一步将推广到上下游市县之间的相互补偿支付。

来源:红网

作者:梁美兰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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