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税务总局遵循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息管税、优化征管流程的原则,为了解决纳税人关心、基层税务机关关切、社会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全面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使得车购税的缴纳工作更加便捷,提高了车购税征管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与老办法相比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对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了变化,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新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增加了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内容,但具体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以及经销商如何提供车辆价格信息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具体办法。另外,此项条款只是增加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依据的信息来源,不能片面理解为从2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就能少缴了。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申报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且不属于“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等五类“正当理由”均要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二是对国税总局暂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新增车型计税价格核定方式有了变化,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即取消了原办法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的规定。此项变化优化了办税流程,使纳税人缴税更加便捷。
三是简化了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补办手续,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关于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条款,即纳税人缴税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在车辆注册登记前可凭完税凭证留存联及车辆合格证明,在车辆注册登记后可凭《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直接补办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此项变化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另外在退税方面,新办法较老办法变化不大,车辆退回经销商一直以来准予退税。新办法取消了老办法关于“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的条款,即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如果没有退回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将不准予退税。
来源:红网
作者: 徐璐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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