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现年41岁。2012年12月,张某因盗窃罪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6月,张某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张某原本打算在家勤勤恳恳做事。1月29日早上10时许,张某来到县城某市场,发现前一天晚上自己停放的摩托车不见了。此刻,张某心急如焚,在市场里四处寻找。一两个小时后,张某寻找未果后,越想越气,想不得小偷竟然在“太岁头上动土”。张某决定重操旧业,挽回损失,立即在市场里寻找作案目标。随后,张某在一个一元超市里趁一个妇女在选购商品不备将其口袋里300元现金扒掉。不久后,还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的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红网
作者:唐双明
编辑: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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