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2月13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刘芳 通讯员 张军 实习生 陈梦月)2月10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城市四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1012元/月调整为1112元/月,月标准提高100元。
根据《关于株洲市2015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云龙示范区参照城市四区标准执行。
醴陵市、株洲县、攸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916元/月调整为1000元/月;茶陵县、炎陵县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28元/月调整为904元/月。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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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芳 张军 陈梦月
编辑:申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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