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并喝了白酒,饭后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22时许,梁某驾车行驶至本区某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挂擦,造成梁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有人拨打报警电话,梁某在现场等待并接受交通警察调查。经鉴定,梁某当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系醉酒驾车。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红网
作者:杨敏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何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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