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张某介绍,4包挂面中,有一包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包装标注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至其购买时已超过产品保质期。玉潭工商所受理此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查取证,消费者所诉情况基本属实,工商所责令该超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
据宁乡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来源:红网
作者:彭倚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何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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