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县法院对戴某犯抢劫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赔偿尹某因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3653.92元。
2014年10月17日凌晨4点,中路铺镇的戴某携带铡刀、毛巾、铁锤窜至邻居尹某家,用毛巾绑住尹某家浴室窗户上的钢筋,用铁锤搅住毛巾将钢筋撬开后,携带铡刀从撬开的窗户处潜入尹某家。戴某在进入尹某的卧室后,欲持刀将熟睡的尹某砍晕后再抢劫尹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时,被尹某发现,戴某遂持铡刀对尹某一顿乱砍,后尹某边跑边呼救至自家禾坪时,戴某听到隔壁自己的母亲应了几声,遂丢掉手中的铡刀逃离现场。
经鉴定,尹某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事件造成尹某经济损失达23653.92元。案发后,戴某的父亲带领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某携带铡刀、毛巾、铁锤等工具窜至被害人尹某家,潜入尹某家卧室,欲持刀将熟睡的尹某砍晕再取尹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时,被尹某发现,戴某遂持铡刀致伤尹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案发后,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戴某系半哑、语言障碍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尹某因戴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戴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罗建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邓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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