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邓某、屈某(另案处理)、胡某均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大酒店打工,文某、邓某、屈某均为该酒店的厨房员工,平时住在一起,关系不错,胡某为该酒店的服务员。2014年9月19日,胡某因所住房间修缮未完,提出到文某、邓某、屈某所住房间宿留一晚,文某等三人觉得平时胡某为人不招人喜欢,但碍于同事情面勉强同意。9月20日,屈某将其小米2手机放在宿舍充电,下班回宿舍后发现其手机不见了,遂问是否是文某、邓某拿着去玩了。文某、邓某均保证没有拿过屈某的手机。最后,屈某怀疑起了胡某,遂纠集文某、邓某一同将胡某喊至酒店厨房质问胡某。胡某言辞激烈声称其未拿屈某的手机,并指责屈某没有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该随便找人麻烦。屈某气愤不过上前殴打胡某。文某、邓某见状一面为证明自身清白,一面因哥们义气上涌,也上前殴打胡某。经鉴定,胡某腰椎2、3左侧横突骨骨折,为轻伤。
案发后,文某赔偿胡某14200元,邓某赔偿胡某13000元。据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熠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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