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原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生产管理部内部物流科工人。潘某原系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驻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售后主管。李某原系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司机。2014年初,因生意往来而熟识的潘某见何某所在公司货物进出检查不严密,门岗保安对货物进出有时检查有时不检查,遂向何某、李某提出利用何某在其公司生产管理部内部物流科车身物流仓库工作之便,盗窃汽车配件由潘某安排李某借运输和湖南晓光汽车模具有限公司空装货箱的机会偷运出厂。何某起初有些犹豫,但经再三“商量”觉得保安检查确实不是很严,自己又是公司员工被检查的可能性不大,最终同意监守自盗。
2014年1月10日、3月15日、3月22日三人采用由何某从北汽集团车身物流仓库盗窃车身物流配件,然后交由李某偷运出厂,再有李某将赃物交由潘某销赃的方式3次偷盗价值13000余元的汽车配件。初尝甜头的三人胆子越来越大,2014年4月4日何某从物流仓库盗窃汽车配件17箱(经鉴定价值59930元),在与李某驾车离开公司时,被门岗保安当场查获。
案发后,何某赔偿所在单位损失20000元。2015年1月经株洲县司法局进行社会调查后认为何某符合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据此,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黄熠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