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资阳区长春镇消费者冷先生,花33元在资阳区桥北某超市购买了两袋(每袋16.5元)阿胶贡枣。拿回家仔细一看,发现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巳超过保质期四个多月。于是冷先生立即带上贡枣和购物小票,与超市交涉,要求索赔未果。随即他向资阳区消委投诉,请求维权。
资阳区消委工作人员受理并核实冷先生的投诉属实后,迅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新《消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4月15日,经调解,超市方最终同意退还购货款33元,并赔偿500元给冷先生。双方握手言和。
来源:红网
作者:王名魁
编辑:曾小颖 实习生 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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