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下半年,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承包了东风路商业步行街改造的土石方开挖工程,承诺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并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但在拆除道路作业过程中,既没有安全员看管,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隔栏,导致七岁的谢某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跌入其挖好的深坑里。经诊断,谢某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4000余元,经司法鉴定为捌级伤残。双方因协商赔偿未果,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邵阳市某拆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属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由于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施工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原告谢某健康权遭受损害,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谢某在事故发生时刚满7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负有重要的教育和保护职责。由于谢某监护人对谢某监护不力,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责任,对损害后果发生有一定责任,故应减轻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被告邵阳市某拆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105800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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