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4月-6月期间,黄某伙同夏某(已判刑)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6次实施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共计99413元;尝到甜头后,2014年6月-7月黄某窜至株洲,伙同李某在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等地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5次,共计89493元。黄某在2014年6月29日下午趁被害人在路边修摩托车时,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价值11920元。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已经达到200817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以抢夺罪起诉至法院。
来源:红网
作者:吉群芳 刘静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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