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颗军用子弹是梁某丈夫在上世纪70年代退伍时带回来的,酷爱打鸟的他还从朋友手中买了一把气枪。梁某的丈夫把子弹用塑料袋和纸层层包裹起来,然后用一个木箱装起来,放在卧室的衣柜上面。气枪就用一块布包裹着,也是放在木箱后面。他还嘱咐妻子,不要去动这些东西。
2006年农历2月左右,梁某的丈夫要求梁某将子弹“处理”掉。此时,他正处于癌症晚期,自知时日不长了,害怕危险的子弹给妻子留下隐患。由于当时外面下大雨,丈夫的病情又不稳定,梁某便没有外出扔子弹。
“后来他说,自己快要不行了,如果没有扔掉子弹就留下作纪念吧。”梁某回忆说,听了丈夫的话后,她决定留下子弹,到时候丈夫不在人世了,看到它们,就像看到丈夫一样。
丈夫去世后,梁某一直谨慎地保管着气枪和子弹,有时还会摸一摸,确认这些东西都安然无恙。她听从丈夫的安排,独自保守着秘密,连儿子和孙子也没有告诉。直到2015年1月12日,梁某家中来了小偷,小偷在偷走现金和酒的同时,也带走了这些子弹。
得知东西被盗后,梁某害怕小偷在外打伤人,立即赶往公安机关报案。
2015年1月18日,曾在梁某家盗窃的李某再次盗窃时,被群众抓获。在公安机关,李某供述自己曾在梁某家盗得37发子弹。当时,他在衣柜上面的木箱里发现了一个沉甸甸的塑料袋,他误以为是硬币,就带走了。回到宾馆打开一看,才发现里面是37颗军用子弹,李某马上就用卫生纸包好子弹,再用塑料袋一层层包好,将子弹埋在附近的菜园里。
被盗几天后,梁某在家附近的水渠下面找到了气枪。李某归案后,公安机关找到了埋藏的37颗子弹,其中一颗为空包弹。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虽然盗窃了37发军用子弹,但系盗窃财物时的牵连行为,主观上无非法持有弹药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因害怕丢弃子弹后被别人捡去而将子弹掩埋,故暂不能认定非法持有弹药罪。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因此,梁某应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求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罗倩妮 罗辉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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