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已判刑)和宁某某(已判刑)是同事,案发时同在位于石峰区的某冶炼厂(株洲冶炼厂)铅分厂上班,两人有多次“监守自盗”行为。在2013年,宁某某发觉工厂内还有其他人盗窃分厂的锡锭,蹲守发现是分厂合金配料班班长李某某(已判刑)和分厂司机袁某某(已判刑)在盗窃锡锭,随后电话告知罗某某。随后,罗某某联系上无业人员王某,当场将正在盗窃锡锭的李某某、袁某某抓获。
罗某某和王某以告发相威胁,要求李某某和袁某某分8块锡锭“封口”,袁某某和李某某表示同意。当天凌晨,李某某、袁某某从合金仓库内盗窃了26块共重650公斤锡锭。王某联系了买家过来,并要袁某某将26块锡锭卖给该买家丁某某(已判刑)。最后双方以65000元的价格成交,袁某某获得45000元,罗某某获得 20000元,罗某某将其中一万元分给了王某。
后经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6块锡锭价值92300元。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退赃款10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平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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