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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击队”建房木工受伤 房主赔偿近2万

来源:红网 作者:刘平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2015-05-20 10:13:29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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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5月20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刘平)在老家建房,整体承包给一个包工头,包工头雇请的木工师傅作业时受了伤,结果房主还要担责。近日,株洲县法院判决房主黄石和包工头分担受伤木工师傅8万多元的赔偿金。
  
  2014年2月初,株洲县的个体户黄石建房,整体外包给包工头陈德,随后陈德雇请木工师傅黄山做木工。2014年5月19日,黄山因为操作失误,将左手腕割伤,伤到肌腱。结果黄山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随后,黄山请求株洲县法院判决陈德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事故造成黄山损失16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黄石与陈德签订建房承包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安全事故由陈德承担。黄石认为,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陈德与他签订了合同,由陈德整体承包建房,所有事务都由陈德承包管理,他还支付给陈德保险费,由陈德购买生产及意外险。
  
  法院审理认为,黄山在施工中使用电动工具,造成自身损害,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陈德将木工项目承包给黄山,但在黄山施工中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理应对黄山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石将建房项目承包给陈德,也为陈德做事的人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但在施工中疏于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确定黄山自行承担其损失的50%,陈德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黄石承担20%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解读
  
  发生劳务关系赔偿纠纷发包人与雇主需共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法律顾问、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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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平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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