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5月2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廖艳霞 通讯员 王琼)5月20日,我们从雨湖区环保局了解到,湘潭市首例也是湖南省首例大气类污染环境罪已于近日宣判,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12月6日,宋某等两人在雨湖区姜畲镇一废弃办公楼旁,焚烧废网线、废电线、废电源等工业废物,提取其中的金属铜以获利。雨湖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宋某等人阻挠执法,并继续焚烧工业废物达900公斤。环保部门检测显示,废气中致突变性污染物苯并芘超过国家排放标准9倍,涉嫌污染环境罪。
2月6日,雨湖区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送雨湖公安分局,宋某某、宋某被刑事拘留,4月1日被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7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
来源:红网
作者:廖艳霞 王琼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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