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6月25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覃剑 实习生 钱雪薇)闯红灯、车窗抛物、违反交通秩序或者违规上访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书是否应在网上公开?如果是嫖娼、卖淫被处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不该隐去个人信息?……6月24日,湖南省公安厅就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这一行政决策举行听证会,14名来自社会各界的听证代表对公开的诸多问题进行讨论。据了解,这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颁布以来以湖南省公安厅名义举行的首次行政决策听证会。
省公安厅表示,为进一步提高公安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公安厅拟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着“公开实时、透明便捷、全面监督”的原则推送外网查询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听证会由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主持,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张军作为决策单位陈述人就公安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的背景、听证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开的对象和形式及听证的主题等进行了陈述。
14名听证代表分别就公安厅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其中,13名代表赞成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一致认为其有助于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两大争议
争议一
哪些案件的处罚书不宜公开
决策单位认为,推送行政处罚文书应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以下四类案件不在网上公开:
1、违法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性质涉及猥亵、嫖娼、卖淫、拉客招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的;
3、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4、涉及上访、法轮功等不宜公开的行为。
对于公开的范围问题,14名代表的意见出现了较大差异。对于这一点,阐述最多的是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胡甲初。他认为,并不是全部的未成年人相关处罚都不能公开,特别是16岁、17岁左右的,已经完全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对于这部分群体,应该进行网上公开。
而对于卖淫嫖娼的问题,不少专家谈到了公开更能起到教育作用,加大违法成本,让公众知道相关的底线。但也有代表持保守态度,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副所长吴佳就举了个例子,他曾经办理过一起卖淫案,涉案双方一个是孩子的母亲,一个是刚结婚不久的丈夫,如果在网上进行公开,将会导致两个家庭的破裂,给社会带来大量的不稳定因子。
而此次决策单位建议“涉及上访、法轮功等不宜公开的行为”不在网上公开,公安厅法制总队总队长张军称,这样定的初衷是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但在听证会后,张军表示,对于暴力上访是否纳入公开范围内,相关部门将进一步进行评估。现场也有代表提出对于公开的要求要有所提高,像普通的交通违法,不应纳入公开的范围内,因为这样会浪费大量的录入成本。
争议二
公开时是否该隐匿个人信息
对于公开的内容方面,听证会给出了三种方案:
方案一:所有信息全公开,即网上公开的文书内容和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一致;
方案二:将个人信息部分隐匿后公开,即违法人员姓名公开,但对违法行为人、受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通讯方式等隐匿后向社会公开;
方案三:将个人信息全部隐匿后公开,即将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户籍等相关资料全部隐匿后向社会公开。
张军说,目前国内有些地区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网上公开,但大多是采用第三种方式。2015年5月20日起,湖南省公安厅也在长株潭地区进行了试点,设立了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并对新近的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网上公开。截止到6月24日晚上7点,潇湘晨报记者利用微信查阅,该系统显示已公开2853条。根据试点效果,最终听证会还是决定拿出3套方案进行讨论。
对于这个问题,胡甲初律师觉得应该选择第一种方式,这样的公开能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大多数人则支持第二种方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法教研室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文英说,如果公开过多的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都是消极的,可能会对被处罚人形成伤害,公开本身可能会成为一种额外的处罚。而现场也有多位专家赞成这一点,认为应隐匿部分信息,如果公开全部信息,有“示众”的性质,不合理。
两大问题
问题一
如何降低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
作为从警12年的一名基层民警,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问题,雨花亭派出所副所长吴佳倍感压力。
他举了个例子,2013年底,湖南省推行阳光警务执法以来,信访投诉案件逐年递增,据不完全统计,他所在的公安局收到的投诉中,无效的占到50%以上,但对这些投诉信访案件,基层办案民警必须逐一进行调查回复的,工作量很大。
而具体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2014年,雨花亭派出所行政处罚人数(包括警告、罚款、行政强制措施)为198人。2015年1月至今,行政处罚人数为97人。如果再一一录入公开系统,工作量极大。
他建议在技术上要考虑这一点,将现有的执法办案系统与案件公开系统进行链接,以便自动录入,以减少民警重复录入。湖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袁友方表示,他们在技术设置上将重点考虑这一点。
而吴佳则认为应该将信息全部隐匿后公开,他认为带有个人信息的公开,或将引起被处罚人的报复心理,影响社会安定。
问题二
信息公开前谁把关谁审核
吴佳说,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90%是在24小时之内调查取证基础上裁决的,时效性特别强,不同的案例存在很多差异性,案件调查也存在很大的困难,所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制成,难免出现瑕疵。
对于这一点,他认为应该向基层办案单位开放权限,让其能自主修改和撤回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吴佳说,如果将存在瑕疵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将影响公开效果,造成相应的负面效果。他建议相关信息公开前,设置一个审查审核模板,由法制部门负责人进行把关,具体办案承办民警进行修改和撤回、自我纠错。
湖南省程序法学会会长、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捷也提到了程序问题,他认为公开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责任,什么该公开,什么该隐去,都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
[另一种声音]
公开前应征求当事人同意
14名听证代表中,只有来自湘潭县梅林桥镇的冯先生对公开本身存有异议。他主张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再行公开。
冯先生自称为网上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利害关系人,得知公安厅征集听证代表时,他电话报了名。
他认为,公安机关在网上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是行政执法程序的一部分,站在利害关系人的角度,首先应该通知利害关系人,在征得被处罚人的同意后才能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网上公开,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利害关系人的名誉损害。
[链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合法性
听证会开始前,决策单位陈述人就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合法性做了以下阐述:
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没有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纳入“向社会公开”的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也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否向社会公开,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其它特别法律法规规章涉及公安行政处罚的亦没有明确具体的关于公开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仅是指处罚的依据公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公开是否包含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存在不同认识。
来源:红网
作者:覃剑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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