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株洲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程淼清告诉《长株潭报》记者,今年株洲各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按照省里面的高温补贴政策文件进行发放,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发放时间为7、8、9月份,共三个月。也就是说,今年夏天,用人单位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补贴将不得少于450元。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并且,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没履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6月29日,针对有媒体报道,湖南今年的高温费从7月起发放,连发4个月的消息,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李杰表示,前年湖南高温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当时确实考虑过发放4个月高温津贴,但后来考虑到企业经营的压力,没有实行。暂时没有发放4个月高温津贴的计划。
□其他防暑措施
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室外露天作业累计不超过6小时
程淼清透露,株洲对高温补贴这一政策关注度较高,每到七八九月劳动监察支队接到的这方面的投诉较多。但对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其他防暑降温措施,许多劳动者却并不熟悉。
人社部2012年出台《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
《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员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后,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红网
作者:孙信汛 李柯夫 费丹
编辑:王娉娉 实习生 张桂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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